31. 03.
消防系统有很多个子系统,喷淋系统只是其中的一个。 消防系统的分类概括为消防电、消防水、消防气体系统等。 喷淋可以分在消防水系统中。 他们在建筑中的作用不一样,消防系统有预警、报警、灭火、疏散、联动、保护等作用。 喷淋系统主要作用为灭火、防止火情扩大、保护等作用。
8.5.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,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,宜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:
1、大于等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、清花车间;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、梳麻 车间;火柴厂的烤梗、筛选部位;泡沫塑料厂的预发、成型、切片、压花部位;占地面积大于15002; 的木器厂房;占地面积大于15002;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2; 的单层、多层制鞋、制衣、玩具及电 子等厂房;高层丙类厂房;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;建筑面积大于5002;的丙类地下厂房;
2、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2;的棉、毛、丝、麻、化纤、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;每座占地面积 大于6002;的火柴仓库;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2;的空邮袋库;建筑面积大于5002;的可燃物 品地下仓库;可燃、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(冷库除外) ;
3、特等、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;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;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;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;
4、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2;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2;的展览建筑、商店、旅馆建筑、 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、门诊楼、手术部;建筑面积大于5002;的地下商店;
5、设置有送回风道(管)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2;的办公楼等;
6、设置在地下、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、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2;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(游泳场所除外) ;
7、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。
11.4.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:
1 、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、记录介质库,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、仪表、仪 器设备室、贵重物品库房,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;
2 、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2;的棉、毛、丝、麻、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,占地面积超过5002;或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2;的卷烟库房;
3 、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2;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2;的制鞋、制衣、玩具等厂房;
4 、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2;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2;的商店、展览建筑、财贸金融建筑、 客运和货运建筑等;
5 、图书、文物珍藏库,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,重要的档案馆;
6、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、邮政楼、电信楼,城市或区域性电力、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;
7 、特等、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、电影院,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 堂或礼堂,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;
8 、老年人建筑、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2;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2;的旅馆建筑、疗养院的病房楼、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、病房楼、手术部等;
9 、建筑面积大于5002;的地下、半地下商店;
10 、设置在地下、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;
11 、净高大于2.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,净高大于0.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。
11.4.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。
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。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,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.07MPa.喷淋系统是保证最不利喷头的工作压力不低于0.05MPa
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--2006 5.1.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、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.1.7 的规定。 表5.1.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、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 耐火等级 2 最多允许层数 3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(m2) 4 备注 (一) 1 一、二级 2 按本规范第 1.0.2 条规定 3 2500 4 (1) 体育馆、剧院的观众厅,展览建筑的展厅,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。 (2) 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、半地下建筑(室)内。 (二) 1 三级 2 5 层 3 1200 4 (1)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、老年人建筑和医院、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、半地下建筑(室)内。 (2) 商店、学校、电影院、剧院、礼堂、食堂、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。 (三) 1 四级 2 2 层 3 600 4 学校、食堂、菜市场、托儿所、幼儿园、老年人建筑、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。 (四) 1 地下、半地下建筑(室) 2 500 - 注: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.0 倍。局部设置时,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.0 倍计算。
总建筑面积很小的公建部分你说的这条件还不充分,因不知道你这建筑是按照建规还是高规设计的,且二者区别很大,你可以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--20069.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一、(建规)规定: (一) 8.5.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,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,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: 1 大于等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、清花车间;大于等于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、梳麻车间;火柴厂的烤梗、筛选部位;泡沫塑料厂的预发、成型、切片、压花部位;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;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、多层制鞋、制衣、玩具及电子等厂房;高层丙类厂房;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;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丙类地下厂房;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、毛、丝、麻、化纤、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;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 的火柴仓库;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空邮袋库;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;可燃、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(冷库除外); 3 特等、甲等或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;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;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;超过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;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、商店、旅馆建筑、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、门诊楼、手术部;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; 5 设置有送回风道(管)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; 6 设置在地下、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、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(游泳场所除外); 7 藏书量超过50 万册的图书馆。 (二) 自然排烟 9.2.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: 1 按本规范第9.1.3 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;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厂房(仓库)外,按第9.1.2 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。 9.2.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,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防烟楼梯间前室、消防电梯间前室,不应小于2.0m2;合用前室,不应小于3.0m2;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,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.0m2; 3 中庭、剧场舞台,不应小于该中庭、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%; 4 其它场所,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%~5%。 9.2.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、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、凹廊进行防烟,或前室、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.2.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,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。 9.2.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,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。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。 9.3.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: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;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;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,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。 9.3.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。 9.3.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 个。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~3 层设置1 个。 9.3.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/s。 9.3.7 高层厂房(仓库)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它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45 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二、(高规) 7.6.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,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,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: 7.6.2.1 公共活动用房。 7.6.2.2 走道、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。 7.2.2.3 可燃物品库房。 7.6.2.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。 7.6.2.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。 8.1.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: 8.1.3.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。 8.1.3.2 面积超过100m2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。 8.3.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: 8.3.1.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、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。 8.3.1.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,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。 8.3.1.3 封闭避难层(间)。 8.4.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,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: 8.4.1.1 无直接自然通风,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,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。 8.4.1.2 面积超过100m2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。 8.4.1.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。 8.4.1.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,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。